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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作者:    发布于:2017-01-03 07:54:51    文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吉政办明电〔2015〕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2 月 27 日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13—2017 年)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51 号)精神,加快小锅炉撤并实施 “煤改电”,促进我省电采暖产业发展,推进城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从源头上治理雾霾天气,消纳我省富裕电力,结合我省供暖和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通过开展 “煤改电”等电采暖试点工作,积极探索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要求的清洁供暖环保新道路,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优化调整城市供热能源结构,控制燃煤锅炉污染,促进富裕电力消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坚持引入市场竞争,在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的同时,各级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通过适度引导和政策支持,加快电采暖推广工作。
2.因地制宜,主体明确。有试点意愿的市(州)和县(市)政府承担电采暖试点的主体责任,结合当地供暖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划,明确工作要求、时间进度、政策措施等内容,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3.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电采暖是事关居民供暖保障的民生大事,应充分尊重群众、企业、电力部门等相关方面的意愿,通过试点试验示范,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以 “煤改电”逐步替代传统的燃煤小锅炉,充分利用我省西部地区弃风电量及电力运行中的低谷电力,消纳富裕电力,保障居民供暖,减轻大气污染排放,推进城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二、试点范围和准入审核
(一)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本着先易后难原则,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1.优先推广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厂房等公共建筑。
2.试点推广完成暖房子改造的现有居民建筑、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建居民建筑、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新型城镇。
(二)电采暖企业。
进入试点范围的电采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信用良好,三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2.所用发热系统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可靠,用户反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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