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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山东省:淄博市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于:2017-08-02 13:18:40    文字:【】【】【

       淄博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集中供暖范围以外的区域全面实施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

       淄博启动三年清洁能源置换工程,集中供暖范围以外区域用电取暖,每户给与补贴。
       根据方案的要求,实施气代煤工程,燃气管网及户内燃气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向用户收取,且购买取暖设备的费用、用气费用政府给予补贴;实施电代煤工程,相关设备和用电费用政府也给予补贴。

3年完成气、电代煤工程

       区县要在集中供暖范围外,划定气代煤电代煤实施区域,而实施气代煤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村(居)已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集中居住;二是有单独且通风良好的厨房;三是房屋建筑质量稳固,不是即将拆迁房屋。对于不符合上述气代煤工程实施条件的村(居),实施电代煤工程。燃气管网及户内燃气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户均3000元的标准补贴燃气企业,所需资金由燃气企业先行垫付,燃气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建设费用。

电代煤推行峰谷电价

       实施电代煤工程,电采暖设备及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资金,按照85%(每户最高补贴5700元)的标准补贴至用户。推行峰谷电价政策。电代煤采暖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选择不执行峰谷电价。

       自2017年起,对电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6000千瓦时(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用电量不足6000千瓦时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

      学校、卫生室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电代煤采暖的,按照实际峰谷用电量由区县给予补贴。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不列入本地电改煤工程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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