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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甘肃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8-09-05 08:07:17    文字:【】【】【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发改价管〔2018〕65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

  (一)自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25%,由每千瓦时0.30分钱调整为0.225分钱。相应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47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29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
  (二)自9月1日起,运用电量增长资金空间,将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3.618分钱;将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降低6.856分、3.994分钱,并统一归并为商业非居用电类别。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3、4。

二、严格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规定,认真开展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一)按时全额传导。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供电公司要确保将今年以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7.68分钱政策落实到位,并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
  (二)加快修订合同。要求转供电主体加快与转供电用户修订合同,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按《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执行,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做好政策宣讲。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供电公司要召开主要转供电主体电价宣讲会或提醒告诫会,宣讲价格政策,提出具体要求,督促行业自律;请各转供电主体通过召开转供电用户会议或其他方式,将政策宣讲到每个用户;通过发布新闻稿、答记者问、电网公司营业厅公示等多种途径,宣讲政策;对好的典型,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对局部执行的反面典型敢于曝光,形成舆论压力。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文件规定,会同供电公司纠正转供体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转供电用户电价水平按目录电价执行。对转供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44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法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鼓励转供电用户通过各地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供电服务热线95598等多种渠道,举报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行为。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企业,确保调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1.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8年7月1日起
     2.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2018年7月1日起)
     3.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8年9月1日起)
     4.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销售电价表(2018年9月1日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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