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
主要内容包括:
1、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2、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3、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及分散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
4、已建成的热电厂和供热锅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供热企业一般年份应当按照自当年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止的供热期对居民用户供热,按照自当年6月5日起至当年9月5日止的供冷期对居民用户供冷。
6、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冬季采暖居民用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6℃,夏季制冷居民用户居室温度不得高于26℃。
7、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